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34號
原 告 張水桐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張尤金花
張秀琴
張桂娥
張月雲
張月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敦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志陽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張尤金花、張秀琴、張桂娥、張月雲、張月桃委任張吉瑞為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 日許可被告張尤金花、張秀琴、張桂娥、張月雲、張月桃委任張吉瑞為訴訟代理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尤金花及被告張秀琴、張桂娥、張月雲、張月桃(下稱張尤金花等5 人)於民國107 年8 月2 日委任其非律師之子及兄、弟張吉瑞為訴訟代理人,並經本院許可。
惟張吉瑞嗣後就本院續行之調解及準備程序期日即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被告張尤金花等5 人並未提出委任書,自難認張吉瑞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依法以裁定撤銷前開許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