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0,2018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戴幃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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