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0019,2018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陳淯騰、陳黃金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人係受讓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共計新臺幣44,896元,故請提出送達債務人戶籍地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44,896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帳務明細,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債務人陳黃金玲為係爭借貸之一般保證人,故請陳明是否將本件請求標的更正如下:

㈠、債務人陳淯騰應向聲請人給付新臺幣44,896元,即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11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如對債務人陳淯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黃金玲負清償之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