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0023,2018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2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彥甫
債 務 人 陳重威即哈思曾之繼承人
陳學仁即哈思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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