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0049,201809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曾世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關於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之記載似有誤植,故請具狀陳明本件確切之請求標的。

二、經核違約金之約定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故請釋明本件逕請求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