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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郭百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郭百祥於民國106 年5 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10,000 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自107 年1 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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