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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靖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務人陳靖文於民國104 年5 月7 日約定由其父陳宗訓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是聲請人陳報其法定代理人為方秋草應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係寄其法定代理人陳宗訓之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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