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0201,201810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尤璿博即尤暉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尤璿博即尤暉閔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裁定命其提出債務人親筆簽名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通信業務服務契約,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聲請人於107 年10月4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