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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朱家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就107 年11月2 日更正狀之聲明,其中違約金計算為「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則此約定利率係指按年息18 .25% 計之?抑是按年息15% 計之?抑或分段計算?請具狀釋明之?並陳明違約金之起算日及截止日(如有分段應陳明各段起迄時間分別為何)。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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