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059,2018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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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朱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陸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計算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未受償之違約金新臺幣陸萬零柒佰玖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下同)1,107,367 元及利息,然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併函、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保人有無責查詢明細、放款交易催收明細表及戶籍謄本,核該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之內容,本件請求標的金額1,107,367 元之計算式,係先充抵違約金60,793元,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先充抵違約金之請求權依據為何,債權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詎債權人僅具狀陳報本件受償不足額本金共計1,107,367 元係按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所載,並提出借據、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及債權憑證為憑,亦未就違約金先充抵之部分釋明請求權依據,逾期迄今,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

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逾本金1,046,574 元部分之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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