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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務 人 葉蘋萱即葉慶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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