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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建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亞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之退票日,故請更正本件利息起算日。
(即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
)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亞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若債務人姓名有誤,亦請一併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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