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127,2018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龍明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參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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