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135,2018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中市臺中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鄭麒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呂正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與債務人間簽訂之共同運銷代辦服務契約書,及該契約書之約定條款,以資釋明運銷代辦服務手續費即為每月新臺幣3,000 元之請求權依據。

二、請提出「聖佳昇」號漁船(CT4-2171)之登記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呂正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