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開/收折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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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支付新臺幣九千兩百元,利息為百分之五,並支付相關費用。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但未在二十四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時,法院將依規定強制執行支付命令。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8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邱oo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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