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基銘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等3 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標的金額為若干(聲請狀內之請求標的未填載金額)。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