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1967,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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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基銘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等3 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標的金額為若干(聲請狀內之請求標的未填載金額)。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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