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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1號
債 權 人 吳淑美
債 務 人 宇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子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貳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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