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224,2018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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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吳進士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服務費新臺幣2,52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如計算式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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