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226,2018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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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志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游垂蘭、宋陳達、賴年、呂芳武、謝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游垂蘭、宋陳達、賴年、呂芳武、謝令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9 日裁定命其補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並應提出係爭土地為債務人所有之證明文件;

及補正已死亡債務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聲請人於107 年2 月2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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