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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5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詹凱傑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淳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清晰之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併提出請求利率14.88%計息之計算式(依現行利率0.66% +14.19%=14.85%)。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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