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2531,201812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5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詹凱傑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淳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清晰之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併提出請求利率14.88%計息之計算式(依現行利率0.66% +14.19%=14.85%)。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