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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債 務 人 黃瑞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黃瑞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瑞榮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446,185 元及利息。
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借據一紙,尚難確認本件請求之本金金額(446,185元)及利息起算日(民國89年1 月29日)之依據?且債權讓與通知寄送之住址非債務人曾設籍之住所,亦非由本人親收,尚難確認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
嗣經本院於107 年11月23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就請求聲明部分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並向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
聲請人於107 年11月2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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