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2910,2018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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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0號
債 權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治


債 務 人 李科慰

彭富美

林蓓雯

一、債務人李科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科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彭富美、林蓓雯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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