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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啟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張啟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正確姓名係張「啟」川或張「啓」川。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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