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311,2018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
債 權 人 王和順
債 務 人 林春典
王麗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
├──┬─────┬───────────┬─────────┤
│編號│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    │(新臺幣)│   (均至清償日止)   │                  │
├──┼─────┼───────────┼─────────┤
│001 │150,000元 │自民國107年1月15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
│002 │110,000元 │自民國107年1月15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
│003 │120,000元 │自民國107年1月15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
│004 │140,000元 │自民國107年1月15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
│005 │150,000元 │自民國106年12月29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
│006 │100,000元 │自民國106年12月29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
│007 │220,000元 │自民國107年1月15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
│008 │210,000元 │自民國107年1月15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