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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1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劉仁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六五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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