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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縣府美滿儷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紹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呂秀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呂秀蘭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9 日裁定命其補正債務人呂秀蘭之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坐落於屏東縣○○市○○○街00○0 號建築物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收件人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縣府美滿儷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釋明管理費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大樓管理規約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7 年2 月2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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