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319,2018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9號
債 權 人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元
債 務 人 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庚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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