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322,2018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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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榮勝
上列聲請人與王朝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王朝順請求欠款新臺幣10,000,0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王朝順請求借款或票款?

三、承上,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

四、若係請求票款,請釋明確切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本票之到期日)

五、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五百元,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參仟元之程序費用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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