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3228,2018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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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2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紀清風


債 務 人 陳弘哲即陳有財之繼承人


陳弘敏即陳有財之繼承人


林昭君即林榮茂之繼承人


林品享即林榮茂之繼承人


林品煌即林榮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弘哲、陳弘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有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七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七二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弘哲、陳弘敏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有財之遺產範圍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昭君、林品享、林品煌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榮茂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陳弘哲、陳弘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有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七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弘哲、陳弘敏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有財之遺產範圍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昭君、林品享、林品煌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榮茂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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