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351,2018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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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
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債 務 人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溪圳
債 務 人 里約館

法定代理人 戴光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向債務人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溪圳、里約館、戴光瑞、雷恩請求連帶給付損害賠償共計新臺幣825,090 元及利息,然查,就請求債務人里約館之合夥人雷恩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部分,未據債權人釋明其合夥財產有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情事,是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對合夥人雷恩之請求權依據為何,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 月12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詎債權人僅具狀陳報略示以:債權人與「里約館」並不互相熟識、亦未曾有合作關係,難以探悉其之實際營收情形或資產狀況,遑論其負責人戴光瑞或合夥人雷恩皆非本國人,其脫產逃匿之可能性極大等語,並提出夏都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里約館最新登記事項表、系爭活動網路蒐證光碟1 片及光碟內容擷取畫面共2 幀、詞曲最低預付版稅新聞為憑,逾期迄今,債權人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

是就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即合夥人雷恩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部分之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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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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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    │(新臺幣)│  (均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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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98,200元 │自民國105年4月5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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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526,890元 │自民國106年4月4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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