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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
債 權 人 德河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謀
債 務 人 吳文顯
債 務 人 劉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陸拾玖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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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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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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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88,987元 │自民國108 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5 │
│ │ │月1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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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522,123元 │自民國107 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5 │
│ │ │月2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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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66,194元 │自民國107 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5 │
│ │ │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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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8,751元 │自民國107 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5 │
│ │ │月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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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831,915元 │自民國107 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5 │
│ │ │月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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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7,160元 │自民國107 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5 │
│ │ │月1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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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778,172元 │自民國107 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5 │
│ │ │月1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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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372,240元 │自民國107 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5 │
│ │ │月1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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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 86,940元 │自民國107 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5 │
│ │ │月1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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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612,009元 │自民國107 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5 │
│ │ │月1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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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203,364元 │自民國107 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5 │
│ │ │月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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