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周欣怡即周英霞、周玉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之債務人親簽欄模糊無法辨識,故請提出該契約書原本或清晰版影本。
二、經核,本件抵押借款至民國95年10月4 日始屆期,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整筆欠款新臺幣122,843 元,自93年6 月4 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加速條款約定書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