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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97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熊鍾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伍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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