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吳政鴻
債 務 人 林婉庭即林國泰之繼承人
林家銘即林國泰之繼承人
林婉晴即林國泰之繼承人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林國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萬零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四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