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600,2018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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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傅棟垣
上列聲請人與吳文忠、吳陳仁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2紙原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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