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845,2018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鄭瑞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鄭瑞政於民國104 年5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分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2,523元(含本金29,662元、利息2,861 元)及其中29,662元自民國107 年2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併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鄭瑞政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9,662元│          │2 月4 日起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