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857,2018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源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