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868,2018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唐仕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唐仕豪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1.339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延滯第1 個月當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00 元,最高連續收取3 個月( 期) 計付違約金300 元)。

㈡、詎債務人自107 年2 月9 日合計消費簽帳14,568元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共積欠14,708元及其中14,568元自107 年2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按年利率11.339%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唐仕豪    │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339│
│    │14,568元│          │月10日起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