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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志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欠款新臺幣(下同)10,688元,及自民國93年2 月21日起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行動電話優惠貸款契約書及欠款明細,核該欠款明細內容所載,請求計息之欠款金額10,688元部分,係已加計至93年2 月21日之利息,顯有複利請求之虞。
故請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及利息、違約金起算日(即應將本金自總請求標的金額分出,再自已計算利息止日之次日起算利息),否則應釋明複利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即應提出現欠本金餘額及利息起算日之查詢明細資料)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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