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930,2018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向屏華
上列聲請人與温中峯、詹金仔、温祥貴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温祥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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