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930,2018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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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向屏華
債 務 人 温中峯兼温祥貴之繼承人
詹金仔兼温祥貴之繼承人
詹金福即温祥貴之繼承人
詹金永即温祥貴之繼承人
詹金貴即温祥貴之繼承人
詹金元即温祥貴之繼承人
詹金明即温祥貴之繼承人
詹秀妹即温祥貴之繼承人
詹秀金即温祥貴之繼承人
詹秀珠即温祥貴之繼承人
詹秀英即温祥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詹金福、詹金永、詹金貴、詹金元、詹金明、詹秀妹、詹秀金、詹秀珠、詹秀英應就繼承被繼承人温祥貴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温中峯、詹金仔,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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