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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3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陳永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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