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987,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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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8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峰麒
債 務 人 楊文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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