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2006,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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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0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玉山
代 理 人 林居生
債 務 人 鍾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六計算之利息,暨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除照原定利率計息外,並按年息百分之0‧三五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七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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