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2030,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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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3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阮永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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