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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金珠
上列聲請人與蔡文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借款無借款期間之相關約定,故請提出催告通知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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