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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1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李光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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