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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邱薇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邱薇儒發支付命令事件,惟查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7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業於107 年3 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然逾期迄今,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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