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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王玉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借據一紙,本件借款期間係自民國90年5 月4 日起至95年5 月4 日止,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一次性給付欠款新臺幣28,104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如:加速條款約定書等)
二、承上,加速條款之約定須載明「如未按期給付,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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