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3271,2018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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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贊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侯榮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5萬元,及自民國102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然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催告存證信函內容,該催告存證信函係於107 年4 月27日郵寄予債務人(有屏東永安郵局之日期章為憑),然催告內文則為「限債務人於文到一個月又2 日一次還清本利為荷」,是本件借款之清償期限尚未屆至,尚無從推知聲請人之請求依據為何。

故請釋明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或應更正利息起算日為催告期限屆至之翌日起,並應提出催告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印清晰之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究係為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之按年息百分之5 ?或係補正暨更正狀所載之按年息百分之18?亦或為聲請狀附表所載之年息百分之20計算?(須注意借款日期93年10月13日、93年10月25日、94年7 月22日之約定利率係為年息百分之18;

其餘三筆之借款約定利率則為年息百分之20,故請求之利率不得超過約定之利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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